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神奇魔幻的法師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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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法律追訴權
在新聞報導中,常看到新聞當事人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似乎是句令人震懾的下馬威,但這到底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呢?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是可以保留的嗎?有沒有什麼言外之意?

追訴權
「法律追訴權」其實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但「追訴權」一詞確實出現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條文中。其意義是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有無,於法定期間內依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如果檢察機關沒有在時效內行使這個權利,則追訴權時效屆滿,即使犯罪行為確實存在,也應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因此,追訴權是國家的權限,由檢察機關來行使,而非人民個人的權利。

追訴權能否保留
檢察機關的追訴權,依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要求,主要的重點在於追訴時效及停止進行的規定。如果「保留」追訴權是想要讓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那麼只能依法以起訴、緩起訴或通緝等方式來達成這個目標,不會因為警方或檢方發出新聞稿要「保留」,就可以讓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其實也從來沒有看過檢警機關發出這樣的新聞稿)。至於一般民眾,如同前一段的說明,根本就沒有「追訴權」可以行使,當然也沒有「保留」追訴權的餘地。

言外之意可能是人民法律權益的「時效」與「期間」
除了檢察機關的追訴權,人民法律上的權益也是有「時效」或「期間」規定的,大概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特定事項,權益會受到限制甚至因而喪失。常見的例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口語化常稱為「非公訴罪」),必須從有告訴權者知道犯罪者的時間開始,「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民法》則有非常複雜且細緻的時效規定,第125條的「15年」、第126條的「5年」、第127條的「2年」、第197條侵權行為的主觀(請求權人明知損害及賠償者時起)「2年」與客觀(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等;而在訴訟程序上又有上訴期間、抗告期間、再審期間等各種說不完的期間規定。若您有時效與期間上的疑問,請務必要諮詢專業的律師

人民的法律權益也無法聲明「保留」
說了這麼多,簡單統整個結論,放出「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不會讓民眾享有或保留「追訴權」,其他固有的法律上權益也不會因此而「保留」或影響時效與期間(可能民法第129條的「請求」還些許有關聯)。換句話說,本來就沒有的不會變成擁有,本來就擁有的也不會被強化或延長,似乎主張了什麼但好像也沒什麼法律效果。也許這句話可以理解成「可能會提告」、「不排除提告」、「保留提告的可能」之類的口語化意義,只是換了個很匠氣的講法而已。

究竟是法律還是魔法
其實,「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倒是很像個神奇魔幻的咒語,有人詠唱出來覺得體面又有力,有人則是感到害怕或詭異,但實質上沒什麼明確的法律意義。但這句咒語對於律師們或法律專業人員來說,就像看到掃帚一般,不會覺得有什麼神奇魔力,更不會想騎著飛上天,畢竟我們就不是法師,真可惜。

法院實務見解參考:

  1. 「惟查,本件和解書僅載明『達成和解,後續不得再追討任何賠償並放棄法律追訴權』等語,並非記載『撤回告訴』等語,自難憑該和解書之前開記載,即認告訴人呂○○、賴○○有撤回對被告李○○之告訴之意。」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參照。
  2. 「再者,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不完成制度,未採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請求權可行使時,消滅時效即開始進行,且時效進行中,不論任何事由,均不因而停止,上訴人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既不符民法第129條規定所列舉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其上開主張自均不足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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