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什麼是性騷擾?這樣是性騷擾嗎?覺得被性騷擾怎麼辦?在性自主相關犯罪中,除了嚴重的性交或猥褻犯罪外,更常見的是性騷擾行為。而什麼是「性騷擾」,我們從法條文字簡要分析。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性騷擾的簡要分析
簡單來說,如果未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程度,但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以趁機、短暫、突襲方式,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部位(常見者例如襲胸或襲臀等),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責任較重),同時也涉及第27條的行政罰責任(責任較輕);如果沒有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部位行為,只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其他行為(常見者例如意淫、性暗示、性羞辱言詞,或不當觸摸臉、肩、腰、背等非隱私部位,或明顯模仿自慰與性交行為等),雖然可能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卻仍涉及第27條的行政罰責任。
性騷擾的法律程序
如果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直接到事發地點管轄的警方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提出刑事「告訴」並索取受理案件證明(務必注意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讓行為人依法受到刑事偵查與刑罰。也可以選擇向事發地點負責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例如職場為勞工局、校園為教育於、其他公共場所為社會局或警察局等)提出性騷擾「申訴」,讓行為人依法受到行政調查與行政罰鍰;如果僅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的行政責任,則僅可向事發地點負責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例如職場為勞工局、校園為教育於、其他公共場所為社會局或警察局等)提出性騷擾「申訴」。另外,不論在刑事或行政程序,被害人都可以同意進行調解,要求行為人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性騷擾事件也可以委任律師
不論是被害人或者被誣告者,性騷擾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深遠,可能導致情緒低落、焦慮、憂鬱,甚至影響日常生活與人際關係。因此,當遭遇性騷擾事件時,建議勇於尋求協助,保留證據(如訊息紀錄、錄音或證人),依法處理。在法律方面的疑問,當事人可以諮詢律師如何蒐證與提告,或者直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除了可以透過律師與對方談判以避免直接接觸的二次傷害,更可以在刑、民、行政法律得到全方面的權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