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身為被告可以向他人求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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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有下列法令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與第5項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6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

身為被告或證人,可以讓別人知道刑事案件內容嗎?
其實,仔細閱讀前面有關偵查不公開的條文,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並不包含刑事程序中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證人」,或者其他的「家屬」與「朋友」,也就是說,不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是可以適度讓別人知道刑事案件內容的。但是,也必須注意揭露內容的程度,沒有必要的話還是不要讓無關的人知道太多比較妥當,而且也要避免涉及串供、滅證或逃亡,以免另觸刑責。最重要者,如果涉及自己或親友的利害關係,尤其是身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務必要和自己最信任的人討論或求助,若有任何疑慮,請直接諮詢或委任律師,爭取法律權益。

「偵查不公開」被詐騙集團惡意利用
有許多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等等執法人員,向被害民眾謊騙因被害民眾涉嫌刑事案件,必須配合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甚至要求提出具保金、保證金、擔保金、抵押金、和解金、賠償金或裁判費等等各種虛假名目的金錢。這時候,詐騙集團經常會以「偵查不公開」來威脅被害民眾,不得告訴任何人有關被害民眾自己涉及刑事調查以及配合的事項,當然這只是詐術,目的是為了切斷被害民眾求助的可能性,因為只要諮詢合法律師或真實警方,輕易就能破解詐騙集團的手法。然而,實務上仍舊有許多被害民眾陷入虛假的「偵查不公開」陷阱,被騙取銀行帳戶或存款。

刑事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被告除了自己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之外,更重要的是無論什麼情況都有權利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來爭取法律權益。因此,若遭受刑事偵查,可以放心諮詢律師或委任為辯護人,若有需要經濟上或心靈上的協助,也可以求助於信任的親友,一起走過難關,慎防惡質的偵查不公開騙術。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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