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的「挖礦」業務,要依法規登記為「VASP」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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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也稱為「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或「加密資產(Crypto Asset)」,有名的虛擬資產正是「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或「泰達幣(Tether)」。
臺灣法規對於虛擬資產的定義是1:「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VASP」:虛擬資產服務商
「VASP」的全文是「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中文是「虛擬資產服務商」,也就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臺灣法規對於VASP的定義是2:「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之事業或人員。(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三)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四)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依照臺灣法規,VASP必須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後,才能合法營業,而非法經營VASP是有刑事責任3的,不可大意。然而,虛擬資產的「挖礦(Mining)」,維持虛擬資產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而取得報酬,其行為人也就是俗稱的「礦工(Miner)」,或稱作「驗證節點(Validator Node)」,是否屬於VASP則未有明確的法規明文。

「挖礦」以國際指引與規則分析是否為VASP
雖然臺灣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挖礦」的驗證節點「礦工」,是否屬於VASP,但是參照國際間具參考價值的虛擬資產相關指引與規則(同時也是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的內容),仍然可以進行分析。
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的「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在2021年12月28日公告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基礎方法指引更新版》(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對於驗證與礦工的相關描述中,說明驗證節點當非屬VASP。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於2023年5月31日公告的《加密資產市場規則 MiCA》(REGULATION (EU) 2023/11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y 2023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No 1093/2010 and (EU) No 1095/2010 and Directives 2013/36/EU and (EU) 2019/1937),說明確認交易或更新底層分散式總帳狀態的驗證者或節點,當非屬VASP。
因此,以現行國際趨勢而言,「挖礦」並不會被認為是VASP,也就不用依法規登記。但是,僅限於「礦工」是自行、獨立且為自己而非他人的情形下所作為驗證節點者,才能這樣解釋。此外,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尚未對此明確表態,又將來國際趨勢是否會有所轉變,也必須持續觀察,建議務必謹慎,以免誤觸刑責。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
  2.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
  3. 洗錢防制法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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