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該「終止」還是「解除」?法律上的差別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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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約?終止?
日常生活甚至是商業合作中,當契約發生紛爭或無法繼續履行時,我們常聽到「解約」這個詞。然而,在法律上「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是兩種概念、要件與效果截然不同的意思表示,一詞之差,影響深遠。沒搞清楚就模糊表達「解約」,後續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是「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如果其實是要「終止契約」才對的話,可能反而使法律關係更複雜。

最高法院怎麼說
按契約之終止與契約之解除,兩者之效力不同,前者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後者則使契約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契約終止權之行使,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非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任意約定其終止之原因,如無約定者,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之存在而定。繼續性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致契約關係之信賴性已失,或已難期契約目的之完成,民法雖無債權人得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同法第227條及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而繼續性契約之終止既僅生將來效力,終止前因契約而發生之法律關係仍有其效力,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說明契約「終止」與「解除」的差別
「終止」,是指契約就停在表達終止的「當下」消滅,合法表達終止之前的約定及履約還是有法律效力。最常見的契約終止是租賃契約或僱傭契約,例如租房子提前終止租約,終止前的租金還是該依約交給房東,終止前房客的居住也合法。
「解除」,是指契約雖然「曾經」簽訂且成立過,但是合法表達解除的當下,倒轉時間回到簽約當時,整個契約從一開始就當沒簽過,而且如果已經合法解除,但表達解除契約之前已經有履約,則要「回復原狀」。最常見的契約解除是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例如買車子解除買賣契約但雙方已經交車交錢了,買方要把車子還給賣方,賣方要把價金還給買方。

契約紛爭務必謹慎處理
看懂契約「終止」與「解除」的差別之後,契約紛爭務必要謹慎表達主張,以免詞不達意而後續被法院認為主張不生法律效力。另外,不論是終止或解除契約,事前該如何布局或符合要件,尤其是解除契約有嚴格的法律要求,且後續如何處理或保護權益,還是有許多法律上的細節要注意,必要時建議交給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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